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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开发区交警部门
  • 来信日期:2018-05-09 处理状态:完成

     

       尊敬的局长你好:本人驾驶私家车在开发区银湖北路由西向东转弯正常行驶时,刚好看到前方一起交通事故,作为目击证人证言被开发区交警大队民警某某,(民警手机号为18055331104)该办案民警在对本人做询问笔录过程中询问态度言语素质及差,工作态度与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形象及不相符。望相关部门领导重视

   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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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18年5月14日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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